《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》全面施行
作者:司婷婷
来源:-
发布时间:2009/12/3 0:00:00
浏览量:
【打印文章】
2009年12月1日起,苏州市全面施行《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》,在医患双方协商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、民事诉讼三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基础上,又引入了第四种全新解决途径,即向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。
据悉,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,及时、有效、公平、公正处置医疗纠纷,紧张的医患关系将得到最大程度缓解,同时,也是对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三种解决途径的一种有效补充。
而根据《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》规定,医疗纠纷发生后,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,双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,调解完全免费。